起诉离婚去哪个法院
在中国,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一般原则 :离婚案件通常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通常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 特殊情形 :
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或正在监狱服刑,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原告可以在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 地域管辖 :
如果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双方都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注意,离婚诉讼应在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法规,具体案件可能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法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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