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构成此罪的主要要素包括:
1.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可能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 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 主观要件 :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 客观方面 :表现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罚可更为严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