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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合法且到期 ;

2.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

4.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规则:

行使方式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抗辩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和规则。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代理性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代理性质,但不是代理权,因为债权人不是以债务人名义行使权利;

形成性 :具有形成权性质,但非完全形成权,因为它不能完全决定法律关系的变化;

请求权 :债权人代位权同时也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次债务人履行对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由不是基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基于法律规定;

管辖法院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专属管辖规定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的案例解析:

案例中,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的价值取向: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有助于交易安全和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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